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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山西新建楼房不建防空地下室可罚10万元
          
日期:2008年05月28日
来源:山西日报
   作者:康健

     近日,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》,条例规定新楼不建防空地下室可罚10万元。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 条例规定,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,需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,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。新建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、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等,都需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。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,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,由人防部门就近易地建设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  特别规定,违规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,人防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修建,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;无法修建的,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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