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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
日期:2007年12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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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

     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 局长:王众孚

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

    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

  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。
 
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,指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、预租、出售、出租、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。

  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、租房、换房广告,不适用本规定。

  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,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。

  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,不得发布广告:

   (一)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;

   (二)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;

   (三)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

   (四)预售房地产,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;

   (五)权属有争议的;

   (六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;

   (七)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,经验收不合格的;

  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。

  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

   (一)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。

   (二)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;

   (三)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;

   (四)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;

   (五)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、出售广告,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、销售许可证明;出租、项目转让广告,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;

   (六)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,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;

   (七)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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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芳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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